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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

三秦都市报 - 2008-08-20

  本报讯(通讯员 杨川 马栋 记者 张维 实习生 丁川宏)为保障我省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将调整和提高,其中1-4级伤残人员至少每人月增加180元,最高不超过310元,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纳入养老统筹的人员不享受待遇调整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4级伤残至少每人月增加180元
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不低于6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未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规定,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执行
按照要求,本次调整的程序为: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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