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张晴悦 实习生 刘杨闻笛 吕峰)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依法对一起理财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做出司法确认。这是新城法院金融审判庭在《民法典》实施后做出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王某与某银行西安分行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资金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购买其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后双方因理财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申请人王某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对产品有关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导致其亏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其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且金融理财产品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亏损属于正常风险,损失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双方为此各执一词,遂向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陕西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新城法院受理后,及时通知双方到庭接受询问,详细了解纠纷发生过程及原因,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示银行在经营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充分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予以确认。
在此,法官提示金融消费者在投资理财活动中要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尤其是金融机构,应遵守《九民纪要》精神,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充分告知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据介绍,该起纠纷系《民法典》实施后,新城法院做出的第一起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司法确认,对《民法典》的实施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依法进行金融消费活动,且对营造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