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因与对方当事人签有多份借款合同,在以相同的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并胜诉后,同时也知道被告经传唤会拒不到庭应诉答辩,遂持有同一转账凭证再次起诉至法院。
林某某与邱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之间发生多笔债务往来,其中林某某转账给邱某160余万元,邱某共转给林某某近70万元。在此期间,双方共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三份借款合同的金额分别为17万元、83万元、190万元。后因邱某未偿还借款,林某某分别以上述两份17万元、83万元借款合同及对应的银行转款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林某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2020年,林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邱某支付其欠款100余万元,并以其与邱某签订的19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已经当证据在前述两案使用过的100万元转款凭证作为该案的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证据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某某重复使用同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利用被告在三件案件中无故缺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机会,进行虚假诉讼,企图借此蒙蔽审判人员作出错误判决,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林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并已作出悔改,法院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林某某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司法处罚。同时,法院认为林某某起诉要求邱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判决书,驳回了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