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致人损害 责任由谁担?法院判了

外卖员送餐途中致人损害 责任由谁担?法院判了

栏目:社会记者:时间:2021-02-21 22:31:00

 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张晴悦 实习生 李一鸣)外卖“小哥”送餐途中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人受伤,应由谁担责?2月21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就这起案件说法。

 2019年11月,李某驾驶有某平台标志配送箱的电动车,在送餐途中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李某、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李某认为其系配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送餐途中,应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认为其与外卖员为订单配送承揽关系,外卖员在送餐途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配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配送公司为外卖员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外卖员驾驶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非本次事故的适格被告。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外卖员接受配送公司的指令从事工作,且工资由配送公司发放,虽签有配送承揽协议,但与其从事劳动的性质不符,应认定外卖员与配送公司属雇佣关系。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保险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与配送公司系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如双方有争议,可以另案主张。一审判决配送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

配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