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文晨)2月2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由原来的33条修订为6章56条,已于2021年1月2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取消了原实施办法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限制,扩大调整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服务类型纳入调整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以前的实施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定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的联合。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快速发展,我省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对合作的内容、层次和形式的需求呈多元化态势。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实施以来,农民合作实践经验和种类不断丰富,比如农村民间工艺及相关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合作社的出现,亟待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办法》用列举的方式对合作社业务服务范围进行了扩充,顺应了新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生产、多样化需求、规模化经营、综合化发展的态势。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因易地搬迁等已迁入城镇居住,仍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可以以农民身份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完全依靠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限,必须依靠企业的运营、物流、发展思路等优势,才能带动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至于企业是选择合作社的模式还是其他模式发展,那是企业的自由。”田文平介绍,因此在实施办法中并没有进一步限制企业入社的规定。
此外,关于入社的出资方式,《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