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张晴悦 实习生 李念泽)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万元。这是雁塔法院本年度适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第一例案件。
2020年12月8日,雁塔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鞠某虚假陈述。在审判人员询问案涉房屋现状时,被告鞠某称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第三人,且当庭表示对该案涉房屋产权不清楚。
雁塔法院庭审后查明,被告鞠某已于2020年11月16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第三人鞠某某(系被告鞠某之姐)名下。该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还妨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及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也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述规定均体现了诉讼参与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
雁塔法院依据该项规定,经合议庭合议,鉴于被告鞠某已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对审理案件的妨碍且愿意接受处罚,结合被告鞠某自身经济状况及悔过表现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被告鞠某已于2021年3月1日向法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