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项目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而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诉至法院后,申请了诉前保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表示均有调解意愿,且都想尽快解决此案,特别是被告,因年关将至急需该笔冻结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故要求尽快解决纠纷、解除保全。承办人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在新城法院主持下,被告当庭支付了欠付货款,原告同时递交了解保申请,承办法官立即制作解保裁定。次日,执行法官据此裁定,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