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同样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孩子,在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孩子诉至法院请求办理过户,然而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法官以案释法,聊一聊离婚房产赠子女的那些事儿。
张伟与李琳原本是夫妻关系,2023年2月26日,两人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张伟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张进。之后,李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7月1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
离婚后,父亲张伟迟迟不肯协助张进办理过户。张进将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母亲李琳对履行赠与协议无异议,而父亲张伟却认为《离婚协议书》未生效,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在法院此前审理二人的离婚案件时,二人既没有将此协议提交法院审查,也没有在调解书中写明关于房产赠与的内容,因此应视为双方未就房产赠与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赠与条款仅为“意向”,不构成有效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进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另一件离婚时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情况则有些不同。刘宁与郑洁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刘同。二人离婚后,刘宁再婚,并一直使用房屋直至去世。成年后的刘同将母亲郑洁与父亲刘宁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宁、郑洁与刘同的赠与关系成立。刘宁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愿,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刘同起诉要求郑洁与刘宁的其他继承人履行赠与协议,应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官提醒,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进行充分表达,并详细载入调解书。未载入调解书的房产赠与约定,并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拒绝履行约定,子女权益保护可能落空;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