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双方签订的“意向书”算是合同吗?如果违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3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关于某商场内一处场地的《租赁意向》,约定B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缴纳意向金40余万元,且在5月1日之前与A公司签订正式场地租赁合同,否则意向金不予退还。签订《租赁意向》后,B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租赁意向的“取消函”,也未支付意向金。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约支付40余万元意向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之规定,案涉《租赁意向》构成预约合同。B公司未按期向A公司支付意向金且未按期与对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40余万元。
法官提醒,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准备、预备合同。此类合同在涉商品房等不动产交易(买卖、租赁)领域广泛运用,发挥着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助推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约定,签约各方应遵守履行。若其中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则难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