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李永利)5月2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6起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丰禾路太奥广场某商户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案
2025年4月3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丰禾路太奥广场某商户门前时发现,该店铺在门前广场上设置帐篷、摆放商品,作开业宣传。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查询。当事人现场无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摄像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作宣传时考虑到了保障行人正常通行,且整改积极、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合议和大队法制审核后,决定依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在依法规范市容秩序的同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对当事人从轻低限处罚。
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4月18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汉城南路某商户出店经营案
2025年4月1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汉城南路某商户门前时发现,当事人在店铺门前人行道上摆放了10余箱各类水果商品在店外售卖,因人行道较窄,影响了行人正常通行。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保证不再占道阻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范围内对当事人从轻低限处罚。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向其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北辰大道陕西中某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案
2025年3月17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在北辰大道泘沱商业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工作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有塑料包装袋等其他垃圾混投,且投放点未张贴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展开调查。确认陕西中某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商业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履行管理投放人职责,导致商业街生活垃圾混投,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该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履行管理投放人职责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拍照取证,向当事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2日经审批后正式立案,4月3日召开案件合议会议。鉴于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符合《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应按照从轻行政处罚阶次进行行政处罚。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从轻处罚的裁量建议。4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法制审核。4月18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29日,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和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5月8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进行公示,该案办结。
案例四:丈八东路西安锦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案
2025年1月1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高新区丈八东路高山流水和城小区时发现,小区内生活垃圾收贮点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将可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未分类收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立即对小区管理方西安锦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完成整改,行政执法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积极整改,且之前的经营活动能遵守相关规定,无其他垃圾分类方面的不良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据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拥有的权益。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并于1月16日自行缴纳了罚款,该案件办结。
案例五:太阳庙门某理发修容店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悬挂宣传品案
2025年4月1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接市民反映,太阳庙门某理发修容店举办宣传活动,堵塞了楼侧部分通道,街面道路摆放桌椅影响市民通行。执法队员立即赴现场核实,亮明身份、进行核查。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的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整改。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主动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宣传,向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决定无异议,并承诺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该案办结。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六:竹笆市某农场水果店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案
2025年4月22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至竹笆市时发现,某农场水果店在店铺门前摆放杂物、在人行道设置遮阳棚,影响道路通行。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指出其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要求,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清理门前杂物、拆除遮阳棚,保持门前道路整洁和畅通。同步完成拍照取证、《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等工作。
鉴于当事人立即整改,及时恢复了市容秩序,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承诺将按照要求做好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宣传后向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决定无异议,案件办结。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坚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指引,紧扣服务民生、助力发展的目标,积极探索刚柔并济的现代化城市治理路径,把措施融入城市环境秩序和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中,在守住法治底线的同时,让城市治理更有力度、更具精度、更显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