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合同成立却未生效,能否主张解除?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法庭审结一起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法院判决解除未生效的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部分转让费5万元,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
2023年8月,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餐饮公司将经营店铺转让给进出口公司,且保证有转租权,协议自进出口公司与店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支付8万余元转让费,但近一个月未能与店铺业主签约,仅收到业主授权代表张先生 “这周内” 的模糊回复。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转让费。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外人张先生 “这周内” 的表示意味着条件已成就,但雁塔法院曲江法庭郭少勇法官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鉴于原告已搬离案涉房屋,被告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官指出,虽双方对生效条件未成就均无明显过错,但被告作为转让方,有义务积极促成原告与房东签约。综合案件证据和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5万元转让费,并解除案涉合同。
承办法官介绍,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具备形式拘束力,受双方合意约束,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该案因合同生效条件始终未满足,原告无法与店铺业主签约,符合解除条件,故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此次判决明确了附条件未成就合同的解除规则,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