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新闻网站  三秦都市报官网

灞桥法院集中审理三起毒品犯罪案件

灞桥法院集中审理三起毒品犯罪案件

2025-06-26 22:19:28
分享到: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代泽均)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频繁实施毒品贩卖行为,先后7次前往吸毒人员刘某某家中,每次向其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获毒资在400-800元不等。冯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先是在杨某(另案处理)家中以1600元现金购得一小包海洛因,在自己吸食部分后,将剩余毒品拆分,分别以50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魏某某。同年2月25日,郭某某再次从杨某处购买价值1600元的海洛因,并以100元、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魏某某。直至2024年10月27日郭某某被抓获,警方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毛重0.208克,净重0.07克,鉴定显示该物品含有海洛因成分。郭某某多次参与毒品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在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夏家十字小区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红、芦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现场查获一小包净重0.5克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尿检结果显示,朱某及吸毒人员郭某红、芦某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朱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集中开庭不仅是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更是对潜在犯罪人员的有力震慑,彰显灞桥法院对毒品“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普法工作与打击毒品犯罪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筑牢全民禁毒思想防线,营造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社会氛围。

(编辑:吕媛媛)

(责编:薛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