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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被擅自出租 法院判决收益归业主

小区楼顶被擅自出租 法院判决收益归业主

2025-07-15 17: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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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 通讯员 杜凌霄)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楼顶被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擅自收取的租赁费并承担相应利息,明确了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法律原则。

2016年6月,某社区居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5月,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以个人名义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两份《站址租赁合同》,将小区5号楼、36号楼楼顶各约10平方米的区域出租,约定租赁期5年,场地使用费共计4.4万元。2018年1月,通信公司将两笔共计8.8万元的租赁费转入张某银行账户。

2022年9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提出公示服务期间广告收益等要求,物业公司回函称2016年至今广告收益仅3000元。随后,社区居委会终止了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物业公司于2023年4月撤场。

业主委员会从通信公司处得知楼顶出租事实后,要求物业公司归还租赁费遭拒,遂诉至法院。庭审中,物业公司认可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楼顶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负责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出租楼顶并获取租赁费,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8.8万元租赁费。同时,物业公司属于恶意得利人,还应返还该利益产生的全部孳息,即自得利时计算的利息。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获利,无合法依据,侵害了业主权益,依法应返还所得收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对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小区共有部分具有警示意义。

(编辑:舒悦峰)

(责编: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