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赵(男)和小李(女)曾系夫妻,2023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方式。离婚后,小赵觉得房屋是自己结婚前购买,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未生育子女,于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一份视频,内容为小赵和小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进行商议的情形,其中小赵自行陈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小赵在与小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所拍摄视频陈述称“本人自愿签字并对于小李寄予相当深厚的感激之情”,可以认定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各自占一半份额”内容明确具体。同时,小赵作为具备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知晓房屋系其婚前购买,但其在离婚时将房屋处分为与小李共同所有,应视为对自身名下财产的处理。此外,小赵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进行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