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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视频”引发大争议 自媒体“发声”别越界

“小视频”引发大争议 自媒体“发声”别越界

2025-08-20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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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一条短视频可能会引来流量,然而盲目追求流量,忽视对内容真实性核实,或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则有可能造成侵权。最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自媒体博主发布不实信息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8月份,程程餐饮公司发现,拥有一万多粉丝的自媒体博主小李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餐饮公司使用“预制菜”。该条视频发布后迅速发酵,3天累计播放量超260万次,并有4100余次点赞,400多次收藏和6300多次的转发,1400余条评论。餐饮公司投诉无果后,遂委托公证处对小李发布的视频进行证据公证,后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小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1万余元。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通过当庭播放视频,展示公证材料、核对传播数据等方式,查明小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不实信息,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告知小李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者,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对该餐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小李详细释明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帮助其清晰认识了自身存在的过错。

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从“法律账”“经济账”“信誉账”三个维度展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该餐饮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

记者了解到,此前未央法院也调解过一起类似案件。网约车司机小王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开车见闻,账号拥有2.2万粉丝,因其与青青租赁公司在租车方面产生纠纷,便在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称青青租赁公司为“黑心公司”,提醒大家“防止踩坑、避免上当”。青青租赁公司认为视频中一些内容措辞不当,以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余元。最终经过调解,小王删除视频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青青租赁公司各项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自媒体从业者在发布涉及企业或个人声誉的内容时,应当尽到核实义务,避免传播不实信息,同时,应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或片面失实陈述,应平衡“发声”与“守法”的关系,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而非借助网络宣泄情绪。企业如遇类似侵权,则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文中涉及人物及企业均系化名)

(编辑:钟雨琪)

(责编:荆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