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8月27日,该局印发《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2025年9月1日后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并从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业主验收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建设单位需进行质量信息公示
《指南》明确,商品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信息公示、业主查验等相关活动及业主权益告知业主。同时,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其中,2025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预售方式销售的住宅工程项目全面实施本《指南》,此前开工建设的预售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实施。
《指南》要求,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的销售、施工、验收、交付等阶段,按工程进度、分批次公示工程质量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信息、工程验收信息、质量保证信息。该信息可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业主公示,同时制作二维码,便于业主在验房现场通过手机扫码实时查询。
同时,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承接机制。竣工验收前,须将因故灭失后承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办公电话等信息,报备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分户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指南》提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主体,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及后续维保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建立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影像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地体现楼号户号、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方式等信息。
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中,如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影响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终止监督抽查,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验收须提级进行,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同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业主查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业主可在竣工验收前查验房屋
《指南》要求,业主可在分户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对其所购商品房进行质量查验。全装修项目,在全装修分户验收后、竣工验收前查验。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此工作。业主查验遵循自愿原则,业主可以邀请或委托他人参与查验。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书;已委托人查验的,不再安排重复查验。
建设单位应制定业主查验计划,安排查验陪同人员,向业主讲解工程进度、工艺工法、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等,并提前告知业主查验安排。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逐一记录并解答业主提出的设计、施工质量问题。业主应对查验情况签字确认,形成《住宅工程业主查验工作记录表》。对于可立即维修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现场安排专业队伍维修;无法现场维修的,应及时向业主说明,实行清单化管理,逐项落实整改。维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业主对维修结果逐项复验,复验范围限于业主首次查验所提出问题。复验结果须经业主签字确认。
收房后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查验时未提出,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本报记者 吴昌永 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