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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这两类合同 才不会白跑腿

分清这两类合同 才不会白跑腿

2025-09-21 19: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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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跨越14年的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孙某明明被欠了200多万元,法院却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问题出在他告错了要钱的对象。

2001年,甲公司与乙建设公司签订《某综合楼建造和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施工费和竣工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建设公司承担,甲公司则负责为拟建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并协助乙建设公司办理各项施工手续。合同签订后,乙建设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对外招标并在建设部门备案相关手续。挂靠在丙公司的孙某,以丙公司名义从乙建设公司处承接了案涉施工项目。项目竣工后,乙建设公司与孙某办理最终结算,尚欠孙某工程款200余万元。孙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根据约定管辖条款依法申请仲裁。因案情复杂,各方意见不一,导致纠纷未实际解决,直至2025年1月,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放弃仲裁条款,孙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通过调阅大量仲裁卷宗、追加当事人、梳理合同链条等方式查明了事实。最终经审理认定,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甲公司为委托人,发包人乙建筑公司为代建人、建设方,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孙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向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乙建设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建筑物所有权人甲公司。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因孙某主张权利对象错误,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孙某仍可以另行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乙建设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项。委托代建合同中,代建人是受委托人,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活动;建设工程合同中,代建人是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这些工程内容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完成。委托人与代建人先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后代建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具有先后顺序且各自独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对代建人偿还工程欠款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委托人与代建人就委托代建合同发生的纠纷,承包人一般也不作为纠纷当事人。


(编辑:范丽娜)

(责编:荆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