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儿童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小孩在游乐场受伤怎么索赔?”“孩子在游乐场摔伤了怎么办?”……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事件屡见不鲜。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陕西省法院系统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全面保护贯彻到司法审判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涉及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少年儿童监护人监管责任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解读,以引导监护人和相关管理者切实履行责任,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守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
荡秋千时意外摔伤
家长责任不可推卸
11岁的张某某跟随母亲在公园荡秋千时意外坠落受伤,送医后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锁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某的母亲多次与公园管理者某市政园林处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市政园林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系开放性场所,某市政园林处作为案涉公园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内健身、娱乐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但张某某意外坠落并非秋千故障导致。荡秋千本身有风险,参与者应事先考虑并预防风险,张某某坠落时其母亲并不在身边,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母亲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张某某要求某市政园林处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精准地区分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在确认公共设施本身安全且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监护人应尽到有效看护的责任,纠正了一些家长带娃不操心、出事就“甩锅”以及“无理也要闹三分”的非理性心态。
玩耍中被设施砸伤
经营者有错需担责
王某某未满6岁,其母亲在某儿童乐园办理了会员。某日下午,王某某独自进入玩耍时被游乐场的旋转座椅砸中鼻子,送医后被诊断为鼻骨骨折,花费医疗费数千元。
该儿童乐园内多处明确张贴有安全通知,并写明“每位幼儿需一名家长陪同,请看管好孩子,如因家长看管不力发生意外,本乐园概不负责。”但相应的儿童游乐设施入口未有管理人员检查。王某某起诉要求某儿童乐园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儿童乐园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家长陪伴的情况下,放任其进入游乐场地,且未配备工作人员对使用各项游乐设施的儿童进行必要的引导,导致王某某受伤,某儿童乐园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为不满6周岁的幼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但监护人放任其独自进入游乐场内玩耍,监护人对其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令某儿童乐园承担70%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儿童乐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当前,儿童游乐场所发生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该类场所儿童聚集,较其他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更高,经营者除张贴安全提示外,还应采取严格准入、加强安全巡逻等一系列引导措施,不能仅以张贴了安全提示就不采取相应措施而完全免责。
攀岩坠落受伤致残
经营者被判担全责
11岁的江某某在某儿童游乐园玩高空攀岩时,从8米高空坠落受伤,造成九级伤残。事发时江某某身上的安全绳处于脱离状态。江某某起诉要求某儿童游乐园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视频及双方陈述,排除江某某故意解除安全绳等原因,主要归因于某儿童游乐园未做好安全检查,导致安全绳脱落,某儿童游乐园存在明显过错。高空攀岩属于高风险项目,经营者不但要提供安全的设备,还应对攀岩区间的各个安全环节进行检查,某儿童游乐园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未达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江某某受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江某某属于正常攀岩,无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儿童游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儿童游乐园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表示,游乐场所对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负有严格的安全义务,且高风险游乐项目的安全绳、锁扣等专业防护装备的失效应区别于普通游乐设施的一般故障。家长对专业技术设备无监督和干预能力。家长支付对价即是对专业保障的合理信赖,经营者不得以家长“监护不力”为由淡化责任。本案判决某儿童游乐园承担全责,将对推动高风险游乐项目完善监管标准、规范安全装置、建立保险等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颗铆钉引发事故
双方有错各负其责
刘某某6岁,被奶奶带到某亲子乐园玩耍时因游乐设施铆钉位置突出且没有进行软包而导致摔伤,送医后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骨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亲子乐园赔偿全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亲子乐园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该亲子乐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年仅6岁,其奶奶在看护途中离开,工作人员就儿童安全问题进行了提醒,应当适当减轻该亲子乐园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亲子乐园承担90%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亲子乐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儿童娱乐场所主要面向未成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儿童娱乐场所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并加强对设备的检修、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家长在陪同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监管和注意义务,若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确定儿童娱乐场所及未成年人家长各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