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赵明)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我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禽类屠宰应当遵守检疫规定,鼓励禽类定点屠宰。
政府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支持建设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配送成本高、不现实,设置小型屠宰场点,有利于保障群众的肉品供应。条例规定,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所在乡镇以及周边未设屠宰场点的乡镇供应牲畜产品的小型牲畜屠宰场点。小型牲畜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设置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国家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县级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