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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瓷砖有色差 买方能否拒付款

销售瓷砖有色差 买方能否拒付款

2025-12-11 2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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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余静 记者 文晨)近日,一起因瓷砖色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划分原被告责任,经款项折抵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000元,双方服判息诉,纠纷顺利化解。

2023年7月,被告为装修自建房,经人介绍从原告处购买瓷砖等装修材料,总货款27000元。原告按约送货上门,被告自行雇人铺贴。完工后,被告发现卧室及阳台部分瓷砖存在色差,经查实系原告提供的瓷砖混杂两种色号所致,存在色差问题的瓷砖共47块。因原告未妥善解决该问题,被告拒绝支付剩余12000元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随即反诉,要求原告赔偿需拆除并重新铺贴瓷砖的费用8000元,并主张与剩余货款折抵。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未按约定提供色号一致的瓷砖,构成瑕疵履行,其行为对被告房屋装修美观造成影响,被告反诉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但同时,涉案瓷砖外包装色号标识清晰,颜色差异可通过仔细观察发现,被告在收货及铺贴前未履行审慎检查义务,疏忽大意导致损失扩大,对损失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减轻原告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8000元费用主张,法院结合瓷砖单价、人工及辅料等市场行情,酌定损失金额为6000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即原告需赔偿被告3000元。该赔偿款与被告所欠12000元货款折抵后,被告还需支付9000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于三日内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出具了收条。

法官释法指出,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履行义务,但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装修时遇材料质量问题,买方应及时采取拒收、退换货或协商调价等方式处理,卖方瑕疵履约不能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更不应在使用材料后主张免除付款义务。该案的审结,为类似装修材料买卖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倡导交易双方恪守诚信,审慎履约。

(编辑:范丽娜)

(责编:荆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