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肖永强 记者 文晨)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张某婚内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离婚时与李某约定债务归张某,金融机构因张某逾期催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悉,2023年,张某通过网络在线服务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后续顺利收到贷款。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5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将婚内债务及房产均划分给张某。然而仅一个月后,因张某未能按时清偿贷款利息,金融机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归张某,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具有相对性,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突破该原则。本案中李某认可张某将贷款用于婚内购买房屋,该用途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同时,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本质为债务转让,该转让未经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意,对金融机构不产生效力。故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指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外,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划分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未举债一方清偿后可依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法官提醒,夫妻双方需明确共债认定标准,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