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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亏损欲解约 法院调解化纠纷

经营亏损欲解约 法院调解化纠纷

2025-12-12 2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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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沈康燕 记者 文晨)因经营不善亏损,承租人提前解约遭出租人拒绝,双方陷入合同僵局。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024年9月,贾某与许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贾某租赁许某两间门面房经营美容院,租期3年,年租金3万元,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金,双方均不得无故解约。因市场经济及经营不善,美容院持续亏损,2025年8月底,贾某电话告知许某其无力经营、下年不再续租,遭许某拒绝。随后,贾某遣散员工、变卖设备,于9月20日腾空房屋,并于9月24日微信通知许某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协商房屋交接事宜,许某仍拒绝验收房屋,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协商无果后,2025年10月,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年房租3万元;贾某反诉,请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25年9月24日解除,并补偿许某一个月房租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构成合同僵局,即长期合同中一方因履约能力变化无法继续履行需解约,另一方拒绝解除要求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违约方在特定合同僵局情形下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且违约方无单方解除权,合同终止时间需法院结合实际确定。本案中,贾某虽发出解约通知,但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不发生解约效力;许某虽为守约方,但贾某以遣散员工、腾空房屋、拒付租金等行为表明不再履约,且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为化解僵局、合理利用资源,法院释法明理后促成调解,许某同意解除合同,贾某支付三个月租金7500元作为违约金。

法官介绍,合同解除需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无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且合同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债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会导致合同僵局。此时违约方可行使形成诉权申请终止合同,但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时间由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编辑:李嘉诚(见习))

(责编:舒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