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韩荟 记者 文晨)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某装饰工程部支付装修尾款13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某装饰工程部与被告明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装修工程完成后,被告明某尚有15000元尾款未支付。2023年9月,明某在未与原告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搬入新房居住至今。
庭审中,被告明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而原告则诉请被告支付尾款及1500元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明某)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依据该约定,被告明某擅自入住的行为已构成视同验收合格,其再以装修质量提出抗辩,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但法院同时指出,经核查,原告的装修工作确实存在部分问题,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扣减2000元装修款,判令被告明某支付剩余尾款1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500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进度付款,原告也存在工期延期情况,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且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合同关于“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也兼顾了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装修瑕疵作出合理扣减,既维护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