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韩荟 记者 文晨)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某主张被告向某夫妻共同偿还 20 万元借款及利息,因未能举证款项实际交付,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某与向某系朋友,向某与何某某为夫妻。赵某诉称,2022年7月向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4%、借期两年,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将向某、何某某诉至法院,并提交借条及两份有向某签字的催款通知单作为证据。
庭审中,向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房屋装修及还贷,属夫妻共同债务。但何某某提出抗辩,称2022年夫妻资金充裕,向某当年7月银行账户余额达16万余元,8月支取10万元还贷,无举债必要;赵某未提供转账、取款等交付凭证,且其“家中常年存大量现金”的陈述缺乏合理性;其对该债务毫不知情,夫妻曾约定“债务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且双方自2023年起分居并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向某此前从未提及该笔债务,怀疑系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件。本案中,赵某虽持有借条和催款单,仅能初步证明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未能提供大额借款的交付凭证,资金来源和交付细节的陈述亦存疑。
同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某作为出借人,未完成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加之向某在借款时段资金充裕、离婚诉讼中未提及该债务等事实,与真实借款的通常表现相悖,进一步削弱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法院认为,在借贷关系尚未证实的情况下,无需讨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额借贷纠纷中,借条并非唯一凭证,出借人需保留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款项实际交付;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可能触犯法律,各方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