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罗贤玉 记者 文晨)近日,一起因分家赡养协议引发的赡养纠纷案件宣判,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明确“分养”父母的协议不能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判决三名子女共同承担父亲王某的医药费。王某与妻子周某育有两子一女,均已成家。2017年,家庭成员签订分家赡养协议,约定王某由长子王某军赡养,周某由次子王某涛赡养。2024年起,王某身患重病需巨额医药费,独自承担的王某军难以支撑。王某遂起诉要求三子女王德军、王某琪、王某涛共同负担医药费。
庭审中,次子王某涛以“协议约定养母不养父”为由拒绝担责,称已独自承担母亲全部医疗费用。女儿王某琪则主张“出嫁女儿不养老”,认为逢年过节送礼探望即已尽义务。法院审理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赡养协议能否免除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属法定强制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允许赡养人签订履行协议,但明确禁止违反法律规定与老人意愿。
法院认为,涉案协议实质分割了赡养义务,王某涛对父亲的赡养责任不能以此免除;王某琪以“出嫁”为由推脱于法无据,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权利,亦需承担同等赡养义务。结合王某军已实际照料父亲起居的情况,判决三人各承担医药费的三分之一。
承办法官释法称,赡养父母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不会因性别、协议约定等免除,任何“分养”“免养”的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子女需共同守护老人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