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黄金晶 记者 文晨)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某为帮被告李某周转,套取银行贷款10万元出借,最终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仅获判被告返还本金及部分资金占用费。
2022年,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因张某无足够自有资金,便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后转借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2%。
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张某因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后,再次向李某催要欠款仍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10 万元本金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出借款项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借款本金 10 万元,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随合同无效而失效,对张某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愿承担部分资金占用费,弥补张某因偿还银行贷款产生的损失。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出借方的资金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的利息约定亦无效,但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弥补出借人的损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看似是“仗义之举”,实则暗藏法律风险,重则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