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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险理赔引纠纷 保险公司未尽释明义务被判全额赔付

疾险理赔引纠纷 保险公司未尽释明义务被判全额赔付

2026-07-31 15:59:37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杜凌霄 记者 文晨)购买重疾险后确诊乳腺导管原位癌,保险公司仅按照特定疾病标准赔付20%保险金,投保人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因保险公司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补足保险赔偿金。该案经二审审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李女士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金;确诊特定疾病,则赔付基本保额20%。合同同时列明,原位癌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归类为特定疾病。

2025年7月,李女士确诊左侧乳腺高核级导管原位癌伴微小浸润,并接受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某种乳腺恶性肿瘤。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条款认定其所患病症属于原位癌,仅赔付2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李女士认为自身病情应当按照重大疾病标准赔付1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将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理赔范围,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原位癌”这一专业医学名词、免责条款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向李女士作出清晰、通俗的解释说明。法院认为,未尽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付重疾保险金,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再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8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文本,免责条款是纠纷高发点。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以醒目方式对免责内容进行提示,并用通俗语言讲解条款含义。若未能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建议广大市民投保前认真研读保险条款,主动询问免责范围、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理性选购保险产品,妥善留存沟通记录,发生理赔争议及时依法维权。

(编辑:李嘉诚)

(责编:荆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