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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进行招生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张彦刚)9月18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促进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近期公布新修订的《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自批准筹设之日起计算,筹设期不超过3年,其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征求意见稿就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应建必建,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在教育教学方面,明确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技工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征求意见稿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同时对学校变更与终止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出现严重侵害学生利益、非法集资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法继续办学的。

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与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进行监管,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明确相关学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规定情形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详细的《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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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丽娜责编:舒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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