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张彦刚)9月18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促进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近期公布新修订的《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由审批机关审核确定。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学校分类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证书。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未取得办学许可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样。
实施专科以上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高中及以下层次的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由同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施办法还对民办学校的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及时申请撤销办学许可和注销法人登记,发证机关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则上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求意见稿,还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进行了明确规范,详细的征求意见稿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