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官网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施行 特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施行 特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

2021-09-02 17:30:23
分享到:

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文晨)9月1日,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其中,特等奖给予3万元奖励。

按照奖励办法,在我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我省将建立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专家库。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奖总数不超过350项。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15%左右,一等奖授予比例25%左右。奖励办法规定,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进行表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的标准,将获奖情况纳入高校“综合绩效奖补”因素分配体系,对相关学校予以支持;各高等学校也可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追加经费对成果奖获奖者给予奖励。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编辑: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