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周俊利 记者 文晨)有时候劳动者只关心自己有没有拿到报酬,却忽略了自己签没签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建设公司承建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江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30元/平方米计算,按工程进度支付。工作期间,公司会计通过个人账户向江某转款,备注“农贸市场水电”。后江某在工地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该公司辩称,江某自备工具、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公司管理,双方无劳动关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的劳动属单位业务组成,单位支付报酬并提供劳动条件。江某与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自备工具且曾雇人帮忙,工作时间灵活无考勤,报酬按工作量及进度支付,且江某还为他人干活,工作自由度高,与公司无稳定管理从属关系。公司虽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但劳动关系非工伤认定必然前提,公司已对此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日常实践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承揽等多种法律关系,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般从主体合法性、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判断。书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证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