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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费,温暖同行——律师详解缴费规则与合同法律界定

依法缴费,温暖同行——律师详解缴费规则与合同法律界定

2026-07-23 12: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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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刘美)冬季集中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工程。不少市民对于采暖费预缴规则、空置房屋缴费、未签书面供热合同是否需要履约等问题存在疑惑。近日,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乔小飞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地方供热服务标准,专业解读供热缴费相关法律常识,厘清市民常见认知误区,引导居民依法依规缴费、诚信履约,共同保障冬季供热稳定有序。

供热行业属性特殊 预缴采暖费有据可依

生活中,不少市民疑惑水电费可按月缴纳,为何采暖费需要在供热前一次性全额缴清。对此,乔小飞律师解释,集中供热与水、电公用事业服务模式差异显著,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其预收费用的经营模式,也是保障全域稳定供热的核心基础。

据介绍,集中供热属于重资产、持续性民生服务,具备四大独有行业特征。首先是典型的“先投入、后产出”模式,供暖季来临前,供热企业需按照“照付不议”原则全额预付天然气采购费用,剩余气量不予退还,用气高峰期市场化竞买单价最高可达指导价2.5倍以上。同时,每年4月至10月非供暖期,企业需全额承担锅炉、换热站、供热管网检修、老旧管道更换及安全隐患整改等各项费用,所有人工、材料、工程款项均需提前结清。此外,管网设备折旧、运维人员工资、环保运维等固定成本全年持续产生,不会随供暖季结束而中断。

其次,热量具备不可储存、即时消耗的特性,热源生产后必须即时输送使用,全域供热管网24小时不间断运行,无资金缓冲周转空间,无法实现“按需付费、逐月结算”的模式。与此同时,供热管网全域连通、全网联动,无法针对单一欠费住户分户停热止损,一旦断供会直接影响周边整片小区、整条街道居民的正常采暖,与水电分户独立、可即时关停的运行模式完全不同。即便部分用户房屋空置、少量用热,供热管网和热源设备仍需维持24小时基础运行,固定运营成本不会减少。

依法依规履约 预缴模式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

乔小飞律师表示,供热费预缴模式并非企业自行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公用事业服务预收费用模式具备合法法律基础。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供热企业采暖期前一次性预缴热费的公示规则,经过长期行业实践已形成稳定交易习惯,全体供热用户均应遵照履行。除此之外,《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暂行)》也明确认可供热企业预收采暖费的经营模式,各地供用热合同中,亦普遍约定用户需在采暖期启动前一次性缴清当期热费。

厘清认知误区 空置房屋仍需依规缴纳基础热费

针对市民关注度较高的空置房屋缴费疑问,律师作出专项解答。部分业主认为房屋冬季无人居住、未享受采暖服务,无需缴费,实则存在认知偏差。

乔小飞律师解释,空置房屋始终接入公共供热管网系统,为保障管网整体安全、防止管道冻裂损坏,管网需持续保温循环运行,必然产生公共损耗。同时,换热站设备运维、管网养护等全年固定成本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降低。按照相关规则,有空置不用热需求的用户,必须在供暖季前提前提交空置申请、完成管网有效隔离,并按规定预缴基础热费;未提前办理正规空置手续的,将统一视为正常用热,用户需全额缴纳当期采暖费。

无书面合同≠无履约义务 事实供热关系受法律保护

还有不少市民提出,自己从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是否可以拒绝缴纳采暖费。对此,律师明确给出否定答案,日常供热中,绝大多数居民与供热企业已构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热力合同。

律师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解释,书面合同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即告成立。对应供热场景,供热企业持续供暖、居民实际享用采暖服务,即便没有纸质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乔小飞律师着重强调,供热服务无需强制签订书面合同,实际用热、接受服务就意味着履约关系成立,居民按期足额缴纳采暖费的法定义务,不会因无书面合同而消失。

供热稳定关乎冬日民生,良性供热秩序需要政企、居民共同维护。律师呼吁,广大市民应自觉依法依规缴纳采暖费,诚信履约,合力保障全域供热系统平稳运行,守护冬日温暖。

(编辑:吕媛媛)

(责编: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