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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医美医师资质属欺诈 法院判决机构“退一赔三”

三秦都市报-秦闻讯(强慧敏 记者 文晨)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美机构虚构医生资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某医美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该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4年,陆女士经人介绍,来到某医美门诊部咨询假体隆胸手术。销售人员热情地向她推荐“周医生”,称其是公司的“主治医生”“整形外科主任”,技术高超、经验丰富。面对销售人员的极力推介,陆女士对周某的资质深信不疑,放心地支付了4.89万元,接受了手术。

然而,术后陆女士不仅没有迎来期待的美丽蜕变,反而出现了诸多不适症状。她多次联系医美机构要求处理,对方却始终推诿拖延,迟迟不给解决方案。心存疑虑的陆女士开始自行调查,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周某既不是“主任医生”,也不是“主治医生”,甚至根本不是美容外科专业的主诊备案医生,根本不具备实施她所接受的手术项目的资质。

陆女士认为该医美机构存在严重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假体隆胸等医美手术中,就医者通常系基于满足个人对外观美化的追求而接受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具有个性化、可选择性的特征,属于法律所规定之消费者的范围。而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目的通常为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因此,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甲某公司向陆某宣传周某系“主治医生”“整形外科主任”,但实际情况却是周某根本不具备实施案涉美容外科手术项目的资质。甲某公司虚构医师资格,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使陆某基于错误认识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医疗机构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19.59万元。一审宣判后,医美机构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机构分三期向陆某支付15万元,纠纷全部了结。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前,记得主动核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手术医生的执业资质及相关主诊备案信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单方推介。同时,妥善保存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缴费凭证、诊疗单据等证据,做到事前有备、事后有据。若遭遇虚假宣传、医美侵权等问题,可依次通过协商沟通、向消费者协会(12315)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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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嘉诚责编:荆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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