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万秀蓉 记者 文晨)朋友间借款,借条写明借款5万元,但实际到手只有47000元,到期后双方就还本付息产生纠纷。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明确“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据了解,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12日,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现金50000元,借期一年,每月利息1000元。可刘某交付钱款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黄某实际只拿到47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刘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6年8月将黄某起诉至宁强县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5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法院审理查明,借条载明金额为50000元,但实际出借交付金额为47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据此,本案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47000元。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关于“砍头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权利义务,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20000元。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利息是借款人使用本金产生的孳息,如果出借时预先扣掉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会让借款人实际拿到的钱少于借条记载数额,变相加重借款人债务负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发生借贷往来时,要重点关注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保留好转账、收款凭证。遇到预先扣除利息等情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